從潘幼柏口中,警方得知潘以凝長期忍受丈夫家暴,作為弟弟的潘幼柏不止一次在凌晨無人的街道將赤腳的姐姐接回自己家中。
不知為何,儘管弟弟好言相勸,潘以凝卻始終不肯起訴許為次,甚至不願與之離婚。
而一個月前姐姐的生日,也是潘幼柏最後一次見到潘以凝。
那個包,正是生日禮物。
警方秉持著公平公正的原則,沒有單純聽信潘幼柏的一面之詞。
但經過查證後,事實與潘幼柏所說相差無幾。
事情又陷入了僵局,夫妻二人像是憑空消失了一般。
又過了半個月,警方在護城河中打撈起一具女屍。
屍檢報告顯示,女屍正是隨丈夫一起失蹤的潘以凝。
然而沒等警方展開偵查,就先接到了一個電話。
電話里說,自稱許為次的男人到派出所自首,稱妻子與孩子都是他殺害的,請求法律給予他應有的懲罰。
2030年4月21日,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起訴許為次,但作為關鍵證據的兇器卻仍未找到。
潘以凝死於失血過多,但身上的傷口並非普通刀具造成,更像是撕咬所產生。
傷口巨大且邊緣不規整,像是野獸的齒痕。
而這時,警方才看見坐在被告處的辯護代理,不是別人,正是之前說姐姐時常被許為次家暴的潘幼柏。
法庭上潘幼柏據理力爭,從許為次對於雙胞胎姐妹缺乏殺人動機,到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各個方面企圖證明許為次並未殺妻弒子。
而作為被告的許為次全程一言不發,只在最後陳述的時刻說了一句:
「我認罪。」
殺害潘以凝的兇器直到最後都未能找到,法院無法明確潘以凝的死亡過程,不能排除許為次並非兇手的可能。
但關於雙胞胎姐妹的案情細節清楚詳實,將沒有生活能力的孩子獨自留在家中致其死亡,對死亡結果呈現直接故意。
在綜合考慮被告人許為次的作案動因、作案手段、社會危害性、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被告人許為次犯故意殺人罪,死刑立刻執行。
按道理,故事到這應該就終了,但如果這樣許為次就不會出現在不動要塞內。
文件最後寫明,許為次在審判結束後並未提起上訴,認罪悔罪態度相當良好,直到被執行死刑的前一個晚上。
他從看守所里消失了。
「呵,」讀到這封駁之輕笑,將項鍊握在手裡,臉色已經恢復正常。
文件里有寫,許為次的妻子在領里街坊中的風評頗為不錯,有人向她問路,她怕別人走錯路,還會親自把對方帶到目的地。
鄰居大媽把她當女兒寵,有時會多叮囑兩句:「小心遇到壞人,之前不是有新聞說,一個小姑娘好心領迷路老人回家,結果人在小巷子裡失蹤了,現在好多騙術專騙好人。而且不是都說幫助別人就是承接別人的因果嗎,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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