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拿《荒誕》這首歌舉例,唱片公司每刻錄一份唱片,就要支付給《荒誕》的著作權所有者9.1美分,而這份錢會支付給華納查普爾的帳戶。後者會把其中的75%支付給創作者,也就是樂隊,並給自己留下25%。
受到全球法律規定差異的影響,這份合同在其他音樂市場的具體分成比例都有所不同,可總體上它已經是喬琳這種樂隊能拿到的最好的協議了,也算是他們在同華納談判時所退讓的那一步。
喬琳把律師助理帶來的合同副本分發給隊友,交待說:「仔細看看條款,有任何你覺得模糊或者不理解的地方,就提問。」
合同條款上已經有被馬克筆標記出的重點,但喬琳還是要求他們一字一句地看完。
光是看合同就花了他們一整天的時間。
「也就是說,我們未來六年內必須交出三張專輯?要是我們沒有呢?」
「合同會自動延期。還有違約懲罰,不過除非你們十年內都交不出來三張專輯,這個條款就用不到。」
「我們必須得有個版權商嗎?」
「是的,不管是哪家公司,我們都得有個版權商幫我們管理版權的問題,任何廣播、電視、電影或者別的什麼人使用我們的音樂都應該付錢,而版權商就是處理這件事的。我們自己根本做不到這一點。」
還有些問題喬琳自己也有些疑問。
「上面說我們有配合宣傳的義務,可我的日程衝突了怎麼辦?」
「一般來說,這些都是可以協商的點,我們也特意針對你的情況做了善意免責聲明,不用太擔心這個。」
史蒂夫倒是注意到了一個所有人都沒注意到的情況。
「公司不會從我們的周邊商品和線下表演里抽成?」
「沒錯,」律師助理點點頭,「這一點我們明確約定了,那是他們職責範圍外的事,巡演之類的收益你們會跟巡演公司簽合同,一事一議。除非拿了唱片公司的巡演預付款,否則不需要跟他們分成。至於商品,這也是單獨的合同,不過一般需要你們跟相關的公司簽合同,唱片公司不從裡面抽成。」
這位助理又冷不丁地說:「一開始其實不用太擔心這些收益,周邊就不說了,很多樂隊巡演是賠錢的,如果不是為了宣傳,唱片公司根本不願意贊助巡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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