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沒等史蒂夫回答就忍不住大喊:「那該死的是我們的歌,在南加州之聲KCSN上播出!」
史蒂夫明顯被她問懵了,他跑去收音機旁快速調到了南加州之聲,剛好趕上歌曲的尾聲。
喬琳很快從電話里聽到他在大喊羅德的名字。
「羅德,羅德,你這個混蛋快滾過來,這是我們的歌!」
羅德的聲音很快傳來,「哦,該死,這該死的是我們的歌!」
話筒那邊羅德的聲音突然變大,好像是把話筒貼到了嘴邊,「喬,你聽到了嗎?這該死的就是我們的歌!」
喬琳大笑起來,「是的,而且你們知道更重要的是什麼?」
「什麼?」
「我們根本沒付錢給他們去播這首歌!」
在美國,地面廣播電台理論上會支付版稅給他們播放的歌曲的詞曲作者及其版權管理商,非商業電台和教育電台付的錢要比商業電台少很多,甚至一些作者會拒絕從大學電台收錢,這都沒什麼問題。可大部分時候,唱片公司和營銷公司本身會反過來掏錢給那些廣播節目的策劃人,一般來說以流行樂為主的電台最貴,播城市音樂(也就是以R&B和嘻哈為主)的電台次之。
這筆錢有個名字——「通行費」。
這是明確違反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規定和1934年《通信法》的行為,廣播電台應該指出哪些內容是受到贊助後播出的。可這種輕罪普遍存在於音樂行業,並且在60年代國會調查後也沒有任何好轉。
一個節目策劃人可能會打電話給某位唱片公司的代表,詢問他們是否需要幫助。
「我們的節目會選8首歌,而這世界上有那麼多首歌,如果你不幫助我們,我們也不需要幫助你。」
然後這位負責歌曲營銷的代表可能就會掏出幾百甚至上千美金通行費,保證他們代表的那位歌手入選,並且掏出更多錢保證這首歌在一周內重複多次播出。聽眾也許不會記住偶爾聽過一次的歌,卻會記住那首一周內播了六次的新歌。
為了避開法律上的規定,唱片公司會僱傭第三方來做這件事,這樣他們就可以避免被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和地方檢察官直接調查。
這也是大唱片公司擠壓競爭對手的手段之一,畢竟小型獨立廠牌往往沒法像他們一樣使用大量資金營銷產品。
喬琳現在說的就是這樣的一種情況,無論是因為幸運而是質量本身,他們的歌可能真的在加州數個大學電台中流傳。
史蒂夫笑著說:「我確實請求我的同事幫了我個忙,可我真的沒想到,喬,我們是有一首熱門了嗎?我開始思考我們是不是該找個版權管理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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